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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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21年修订)

 福祥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福祥信用卡,经与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福祥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请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福祥信用卡章程、提供福祥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论申请是否成功,甲方均同意乙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乙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以及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办理附属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福祥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授权主卡持卡人代表其接受乙方通知或向乙方作出指示,并同意以上通知或指示承担责任的约定。

4.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审批授信、额度管理、欠款催收等发卡业务管理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及查询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第二条使用

1.甲方收到福祥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甲方在开卡前可勾选增值功能,并可在开卡后关闭默认功能及已勾选的增值功能(如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如甲方所申领福祥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福祥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不可转账或透支、不计积分。

2.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或验证要素进行交

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乙方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甲方福祥信用卡账户。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甲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尽管有上述约定,若甲方未以上述方式进行交易,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乙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甲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甲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甲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3.甲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福祥信用卡、密码以

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福祥信用卡。因福祥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转借福祥信用卡,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4.福祥信用卡可在乙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福祥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甲方在乙方、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福祥信用卡时,其交易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记入其福祥信用卡账户

甲方福祥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5.甲方遗失福祥信用卡应立即通过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福祥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正式生效前和挂失失效后福祥信用卡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乙方对福祥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5年,具体期限以卡面记载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卡片到期时,乙方可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甲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乙方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甲方在福祥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福祥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45天以乙方认可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福祥信用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福祥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福祥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福祥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福祥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他同等级的福祥信用卡。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福祥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7.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在销户申请时甲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

8.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9.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福祥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

10.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可通过纸质、电子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福祥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同意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且无需再另行通知甲方: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福祥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抵、质押权;从甲方在乙方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通过甲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甲方或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后甲方仍未还款的,乙方可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rcbbank.com,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乙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3.标准信用卡条款

1)甲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日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所有卡种均按月计收复利。其中,Q能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2.775%(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潇湘金卡、潇湘钻石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4.6%(日利率万分之四);京东金融联名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公务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8.25%(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

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乙方。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将采取对未偿还部分欠款计息方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即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信用卡持卡人预借现金的情形除外。

3)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福祥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交易以外的透支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本期利息费用(年费、挂失费、利息、违约金和透支手续费等);上月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

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元的,如全部应还款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0元,则最低还款额按人民币20元收取;如全部应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元的,则最低还款额等于全部应还款额。

发卡行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具体的产品规定执行。

4)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福祥信用卡账户欠款。

5)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照透支利率标准计算透支利息(默认Q能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2.775%(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潇湘金卡、潇湘钻石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4.6%(日利率万分之四);京东金融联名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公务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8.25%(日利率万分之五)。利率根据持卡人资质不同可由乙方核准或调整,如有调整将按照约定方式事先告知甲方。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6)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含本金、手续费)一次性记入甲方福祥信用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7)标准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4.非标准信用卡条款

1)非标卡不享受免息期待遇。非标卡透支手续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发卡行与持卡人约定标准计收单利。

非标卡的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和:透支手续费;其他费用(年费、挂失费、违约金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元的,如全部应还款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0元,则最低还款额按人民币20元收取;如全部应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元的,则最低还款额等于全部应还款额。

发卡行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具体的产品规定执行。

2)非标准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6.甲方应承担福祥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福祥信用卡(含附属卡)交易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货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等。费用按照乙方对外统一公布的服务收费目录收取。其中,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向甲方计收利息。

7.甲方还款日期以信用卡账户实际资金入账时间为准。

第四条其他

1.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福祥信用卡销户后45日内且持卡人已清偿信用卡下全部应还款项前,不得解除担保。甲方在福祥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甲方应为该担保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当甲方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其欠款。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福祥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乙方可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3.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福祥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福祥信用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福祥信用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停止甲方福祥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福祥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所有信用卡累计三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

3)甲方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行为的;

4)甲方违反规定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5)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6)甲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虚假交易等不诚信行为的;

7)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抵质押权利受损害、抵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8)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及福祥信用卡章程等规定。

5.甲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福祥信用卡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应规定收取违约金:

1)甲方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2)甲方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3)甲方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4)甲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的。

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7.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甲方应承担乙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甲方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1.乙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风险,乙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3)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甲方推荐或营销乙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甲方不愿接受的除外;(4)为使甲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甲方授权乙方披露的以外,乙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同意将在申请资料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福祥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乙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甲方如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

3.乙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甲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甲方收到。

乙方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3个月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甲方的义务;乙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45个自然日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甲方的义务。甲方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甲方未在调整生效前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调整。

4.除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六条乙方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18。乙方公告方式: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或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等。

第七条《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信用卡章程》《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信用卡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乙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自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甲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甲方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使用福祥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公布的,在甲方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甲方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甲方。如公告与甲方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九条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福祥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联名福祥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发卡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福祥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合约申领的所有福祥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第十二条甲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等方式确认并向乙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甲方已阅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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