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信用卡章程(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发卡机构)业务发展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福祥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品牌的所有者和管理方,本行是福祥信用卡品牌的使用方。
本行是福祥信用卡发卡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三条 信用卡是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付款、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四条 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银联标准人民币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个人卡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产品分为标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公务卡、潇湘金卡、潇湘钻石卡、京东金融联名卡、Q能卡,以下简称“标准卡”)和非标准信用卡(福民卡,以下简称“非标卡”);按是否联名发行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五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惠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福祥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申请人核发的本行信用卡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标准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透支手续费”指非标卡在使用授信额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向发卡行取得持卡人一定期限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范围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向发卡行进行承兑的业务。
第二章 申领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且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湖南农信成员单位、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透支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组织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凡使用密码、预留手机验证码、CVN2、非接触形式(闪付或小额免密支付)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发卡机构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信用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分期付款的剩余期数,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分期手续费按照《长沙农商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申请合约》的约定收取。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按银联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视信用卡产品、发卡机构授信期限而定),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非标准信用卡到期时,发卡机构不为持卡人自动更换新卡。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该信用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发卡机构根据新开卡流程决定是否重新发卡。
保证担保的福祥信用卡到期时,使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福祥信用卡,应重新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最高额担保手续。
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经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类型的信用卡。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修改/重置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和失效后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受理信用卡销户申请后,按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商约定的流程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将福祥信用卡资金转入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四条 福祥信用卡转账仅支持转到本人同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持卡人不得将福祥信用卡资金划转至非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规办理福祥信用卡透支用于购房等投资性领域或生产经营领域;禁止违规批量办卡归集资金流入股市、房市等。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七条 标准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期由本行与持卡人协商约定,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标卡不享受免息期待遇。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ATM、网点柜台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使用信用卡以透支方式办理预借现金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计算利息或透支手续费,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手续费按月计收单利,并按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如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标准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自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其中:Q能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2.775%(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潇湘金卡、潇湘钻石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4.6%(日利率万分之四);京东金融联名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公务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8.25%(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视作违约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计收取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标准信用卡(除Q能卡)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交易透支的10%+现金交易(取现)透支的100%+本期利息费用(年费、挂失费、利息、违约金和透支手续费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Q能卡最低还款额=全部账单金额的10%。
非标准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视作违约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计收取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最低还款额=透支手续费+其他费用+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元的,如全部应还款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0元,则最低还款额按人民币20元收取;如全部应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元的,则最低还款额等于全部应还款额。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计息规则支付利息或透支手续费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标准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非标准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按挂牌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利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计付溢缴款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单位卡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第三十三条 福祥信用卡还款方式,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商约定。个人卡主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银行借记卡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如余额不足时,则将借记卡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一)对于未逾期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
(二)对于逾期1-90天(含)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下同);对于逾期91天(含)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亲临本行柜台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担保人)为本章程项下的福祥信用卡业务提供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在福祥信用卡销户后45个自然日内且持卡人已清偿信用卡下全部应还款项前,不得解除担保。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福祥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增加担保。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rcbbank.com)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等。
(四)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六)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七)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九)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或者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若因信用卡或卡片信息、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营业网点、长沙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组织或其他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发卡行有权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发卡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
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之日起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